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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哪些干部离休后,可以享受司局级政治、生活待遇?
浙江省老干部局 2017年03月30日
1982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1982年底以前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注〕 (注:根据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规定,这里所称“司局(地专)级”待遇,是指享受副司局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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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干部离休后,可以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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