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老干[2010]1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及遗属特殊困难专项救助办法》的通知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及遗属特殊困难专项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离休干部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表
2、离休干部遗属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表
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0年8月19日
山东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及遗属特殊困难专项救助办法
根据中组发[2008]10号文件精神,为妥善解决离休干部及遗属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结合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工作实际,特制定《山东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及遗属特殊困难专项救助办法》。
一、建立专项救助机制
从2010年起,建立“山东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及遗属特殊困难专项救助机制”(以下简称专项救助机制),对遇有特殊生活困难的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配偶(以下简称遗属)予以帮扶。
二、资金来源
该项资金由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以下统称救助金),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三、救助范围
省直单位(不含离休干部通过改制、破产、主副分离已办交接手续并交地方管理的原省属单位)离休干部及遗属有以下特殊困难的,列入救助范围:
(一)长期卧床及患危急重症,个人承担医药及护理费用数额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
(二)配偶无固定收入,抚养痴呆、智障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造成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
(三)夫妻双方都患有疾病,配偶无固定收入,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家庭人均生活费仅维持当地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
(四)家庭突遇重大变故,如火灾、交通事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
(五)家庭突遇重大变故,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家庭人均生活费仅维持当地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本人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遗属;
(六)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离休干部或遗属。
四、救助金标准
(一)符合上述救助范围情况之一的离休干部或遗属,视困难程度当年发放一次性专项救助金,金额原则上在每人每次2000元—6000元之间。
(二)符合上述救助范围一种情况以上的离休干部或遗属,原则上按其中一种情况给予救助。
五、救助金申请、审定和拨付程序
(一)申请程序
1、每年8月底前,省直部门离休干部或遗属符合上述救助条件之一的,可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离休干部或遗属本人书面申请;
②《离休干部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表》(附件1)或《离休干部遗属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表》(附件2);
③离休干部或遗属子女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家庭收入情况书面证明;
④离休干部申请的,需提供离休干部离休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遗属申请的,需提供已故离休干部原管理服务单位出具的配偶关系书面证明材料,及离休干部遗属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每年9月底前,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离休干部管理部门组织离退休干部代表对个人救助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后,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单位、主管单位进行审核。主管单位对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并汇总后,向省委老干部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救助对象个人申请等有关材料。
(二)审定程序
省委老干部局接到申请报告后,对有关材料及实际情况进行核实认定,初步提出拟救助金额,经局长办公会审批后,形成当年度救助情况说明和资金需求数额,于每年10月底前送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具体事宜由省直工作处负责。
(三)拨付程序
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将救助金据实拨付省委老干部局,由省委老干部局负责落实到位。
六、严格监督管理
建立专项救助机制,妥善解决离休干部及遗属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是省委、省政府关心照顾老干部的重要措施。离休干部及遗属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委统一部署,周密组织实施救助工作,切实坚持民主公开原则,严格界定救助对象,认真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把关,据实审核《离休干部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表》或《离休干部遗属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表》,救助对象确定前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要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严防挤占、挪用或骗取救助金等违规违法现象发生。
省委老干部局负责对省直部门提报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建档,并建立省直离休干部及遗属特殊困难动态信息库,增强救助金发放的针对性,不断提高救助工作的规范性和时效性。
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将定期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除取消个人申请救助资格、追回违规资金外,将给予责任单位取消三年救助金申请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机关追究责任。
本办法由省委老干部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http://dev.sdlgb.gov.cn/uploadfile/2014/0723/20140723040758391.doc